宇通车联网隐私政策

前言

感谢您选择宇通客车。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满足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我们将在特定场景下收集、使用您的车辆数据及必要的个人信息。本政策将逐项说明各功能的数据收集范围、处理目的及法律依据。

特别提示:下列功能中,部分属于国家标准或法律法规要求的义务,部分属于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以下情形无需取得您的单独同意,但我们仍通过本政策向您充分告知。

(一)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1. 新能源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

依据 GB/T 32960-2016

根据新能源汽车准入的相关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如 GB/T 32960-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我们需对车辆数据进行监测、收集,并将其接入新能源汽车数据政府采集/监测平台以及我们的数据采集/监测平台。

(1)车辆静态信息
车型/车辆信息;销售信息(车辆 VIN 码、车辆销售日期);使用性质信息(车辆用途、购车领域、购买车主/购买单位);电池信息;电机/发动机信息;通讯终端信息(ICCID、SIM 卡号);企业购车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法人代表手机号码、对应车辆充电桩地址);行驶证信息(住址、使用性质、注册日期、车牌号、行驶证号);车型符合性报告编号、车辆合格证编号、销售发票编号。
(2)车辆运行数据(通过车载传感器及控制器采集)
车辆动态数据、驱动电机数据、整车数据、动力蓄电池数据、车辆位置数据、充电数据、车辆碰撞数据、极值数据、报警数据,以及根据最新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要求而需要采集/监测的其他信息。
处理目的:满足国家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要求,实现车辆运行状态远程监控、安全事故预警、应急处置及召回管理。
数据接收方: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地方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
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

2.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

依据 JT/T 794-2019、JT/T 808-2019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行业标准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的要求,我们需采集以下数据并接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

收集的数据类型
  • 车辆识别代号(VIN)、车牌号、终端 ID
  • 实时定位数据(经纬度、速度、方向、海拔、定位精度)
  • 行驶里程数据(累计里程、当日里程)
  • 车辆状态数据(ACC 状态、发动机状态、车门状态)
  • 报警数据(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紧急报警)
处理目的: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要求,实现车辆运行轨迹记录、超速及疲劳驾驶行为监管,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执法依据。
数据接收方: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
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

3. 车载视频终端数据采集

依据 JT/T 1076-2016、JT/T 1078-2016

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 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及 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视频通信协议》的要求:

收集的数据类型
  • 车内驾驶区域视频、车前路况视频、车厢/客舱视频
  • 车内音频环境(如适用)
  • 车辆运行数据(车速、里程、位置、时间戳)
  • 报警联动视频(紧急报警、碰撞报警触发的视频片段)
处理目的:满足道路运输车辆视频监控管理要求,实现行车过程可视化监管;在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中提供现场视频证据;辅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稽查与责任认定。
数据接收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及经授权的监控中心。
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

4. 汽车行驶记录仪前向路况监测

依据 GB/T 19056-2021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 GB/T 19056-2021《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要求,本车搭载的前向摄像头及行驶记录仪将采集:

收集的数据类型
  • 车辆前方道路环境视频、交通参与者(行人、车辆)影像
  • 行驶记录数据(时间、速度、里程、制动信号、转向信号)
  • 预警事件数据(碰撞预警触发时间、预警类型、视频片段)
处理目的:记录车辆行驶过程前方路况,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客观证据;通过前向探头实时判断识别潜在碰撞风险,及时向驾驶员发出声光预警;紧急情况下保护驾驶员及道路其他使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二)行车安全监测与紧急预警

5. 营运车辆驾驶员行为安全监测与车端预警

依据 GB 7258-2017

基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本功能通过视频监控与图像采集技术,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行为及车辆周边路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车端预警。

收集的数据类型
  • 驾驶室内驾驶员面部图像、驾驶员行为姿态图像
  • 前方路况视频画面、左右盲区视频画面、后方路况视频画面
  • 车辆状态信息(车辆速度、行驶方向、制动状态)
处理目的
  1. 监测驾驶员疲劳驾驶、分心驾驶等不安全行为,及时发出预警;
  2. 识别前向、侧向及后向潜在碰撞风险,通过声光等方式向驾驶员发出即时预警;
  3. 在紧急情况下(如碰撞前兆、驾驶员失能等),保护驾驶员及第三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6. 新能源汽车位置数据用于安全预警

依据 GB/T 32960-2016

依据 GB/T 32960-2016 要求,在采集车辆位置数据的基础上,本功能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监测与紧急情况预警。

收集的数据类型
  • GPS/北斗实时经纬度、定位时间、定位精度、速度
  • 车辆运行模式、电池状态、报警状态
处理目的
  1. 实时监测车辆运行位置,判断车辆是否处于高风险区域;
  2. 在车辆发生严重故障(如电池热失控前兆)时,结合位置信息实现精准应急救援;
  3. 紧急情况下保护驾乘人员及第三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三)您的权利与我们的联系方式

尽管上述部分功能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无需单独同意的情形,您仍享有以下权利:

  • 知情权:通过本政策了解数据收集范围及处理目的;
  • 查阅与复制权:向宇通客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查阅与本车相关的运行数据及报警记录;
  • 申诉权:对数据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宇通客服或属地网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宇通客服热线
400-659-6666

(四)确认条款

请您仔细阅读以上数据隐私安全条款。当您使用本车辆及相关服务时,即视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政策所述内容。